污染修复工程设计专项乙级资质
一、总则
(一)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特殊需求而设立的专项资质;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进行环境工程设计、提供施工和安装咨询、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二)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为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五个专项类别。(见附件:环境工程设计专项类别划分)
(三) 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经历,且主持过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注册资格(限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专项类别中型环境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有必备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档案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承担业务范围
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环境工程(含建构筑物和非标准设备等)专项设计。
四、附则
(一)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 “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2:环境工程专项设计项目规模划分表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事项申请条件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事项申请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3、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办理变更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对不予办理变更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变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