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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专业资质 -丁级资质(限建筑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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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丁级(限建筑工程设计)


一、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承担业务范围

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高度12米及以下。


2、一般住宅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下。

(2)建筑层数4层及以下的砖混结构。


3、厂房和仓库

(1)跨度不超过12米,单梁式吊车吨位不超过5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2)跨度不超过7.5米,楼盖无动荷载的二层厂房和仓库。


4、构筑物

(1)套用标准通用图高度不超过20米的烟囱。

(2)容量小于50立方米的水塔。

(3)容量小于300立方米的水池。

(4)直径小于6米的料仓。


三、附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3、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事项申请条件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事项申请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服务事项申请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

3、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审核。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主任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

2、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办理变更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对不予办理变更的,制定并送达不予变更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半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一)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